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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8-06-28 08:19本文出处:

  

 基本医保政策变化      

2018年6月14日起,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调整后,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5%;住院统筹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5%,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5%;重大疾病支付限额75%;分级诊疗病种支付限额提高5%(县级75%,乡级85%);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患者先自付10%后,按比例进行报销。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支付待遇政策、其他报销政策、优惠政策不变。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大病保险政策变化   

   2018年6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变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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